电话:15642658881(微信)
关闭
您当前的位置:首页 > 网站公告

个税专项附加扣除易错知识点之赡养老人篇返回公告列表 >>

2025-07-10 被浏览:129次

2024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正在进行中,为了帮助大家正确填报专项附加扣除相关信息,小编对个税专项附加扣除政策中的常见易错点进行了梳理,今天,一起来关注“赡养老人”专项附加扣除相关内容吧。

图片
图片

图片

1、是否只有父母双方都年满60周岁,纳税人才能享受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?

图片

答:不是。只要父母中有一位年满60周岁,纳税人就可以按照规定标准享受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。


图片
图片

图片

2、父母均已年满60周岁,是否可以按照双倍标准享受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?

图片

答:不可以。赡养老人扣除标准不按照老人人数计算。无论赡养几位年满60周岁的老人,均只能享受每月3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。


图片
图片

图片

3、纳税人为非独生子女,但父母一直由本人独自赡养,纳税人是否可以按照独生子女标准享受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?

图片

答:不可以。纳税人为非独生子女的,在兄弟姐妹之间分摊3000元/月的扣除额度,每人分摊的额度不能超过每月1500元,不能由其中一人单独享受全部扣除。


图片
图片

图片

4、非独生子女,是否可以通过父母指定或兄弟姐妹约定,让其中某位子女按照独生子女标准享受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?

图片

答:不可以。纳税人为非独生子女的,在兄弟姐妹之间分摊3000元/月的扣除额度,每人分摊的额度不能超过每月1500元,不能由其中一人单独享受全部扣除。


图片


图片

图片

5、老人年中过世了,是否从老人去世的当月起,纳税人停止享受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?

图片

答:不是。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的截止时间是被赡养人去世当年的年末,而不是去世的当月。


图片
图片

微信扫一扫分享
客服服务热线
15642658881(微信)
08:00-17:00
关于我们
产品与服务
收费与推广
网站特色
咨询反馈
微信公众号
手机浏览

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:210201230218 工信部备案号: 辽ICP备11019098号-2/辽ICP备11019098号-4 辽ICP备11019098号-4

地址:辽宁省大连市金普新区万达广场4号公寓8楼 EMAIL:info@linketalent.com

ICP经营许可证:辽B2-20210101 人力资源证: 210201230218

Powered by PHPYun.

关注

用微信扫一扫

反馈
顶部